女子卖150碗熟肉被举报三无产品

热点关注 来源:上游新闻 2022-04-22 02:40:27

近期,在重庆忠县从事土特产销售的王女士遭遇一件烦心事:她销售给一位顾客的150份包括扣肉(烧白)在内的土特产被顾客起诉为“三无产品”,法院二审判决其退还货款并给予顾客十倍赔偿,赔偿金额近5万元。王女士对此觉得十分委屈,事件曝光后也引发网友热议,很多人认为这样的赔偿不近人情,也不太合理。

21日,上游新闻记者(报料邮箱baoliaosy@163.com)联系到当事人及其委托的辩护律师,就案件进行了了解。

试买3份再订购150份后举报“三无产品”

买家涉多起相关案件,疑为职业打假人

记者从当事人和法院判决书了解到,2021年7月,邵某在王女士的微店上购买了一批食品,其中粉蒸肉、烧白、风豆豉回锅肉各50份,合计150份,每份折后单价30元,支付时使用了微店现金红包0.84元,实付4499.16元。

王女士称,此前邵某曾在她这里少量购买过扣肉,并非第一次购买。

根据网络上流传的一段视频,王女士称邵某第一次买了3份,说好吃,随后又买了150份。王女士的家人向上游新闻记者透露说,邵某表示要做他们的代理,所以先买几份来试一试,此前买过一次后,又表示要订购150份。




网传视频截图

收到货以后,邵某将收货过程全程录像,指出上述货物包装均无产品名称、生产时间、生产经营者名称和地址、保质期等标识,是“三无产品”。随后,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退还货款4499.16元并赔偿44991.6元。

一审法院认定,王女士售卖的烧白、粉蒸肉是用一个土碗外面的真空透明袋密封包装,风豆豉回锅肉是用一个金色铝箔餐盒密封并粘贴封口包装。但上述包装均无产品名称、生产时间、生产经营者名称和地址、保质期等标识。

法院认定,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因此,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支持邵某以上诉求。

一审判决后,王女士上诉,但二审依然维持原判。

对于这样的结果,王女士和家人觉得十分委屈,他们认为自己的产品是安全的,并没有侵害客人的权益。另外,经过查询,他们发现邵某为获得惩罚性赔偿,曾经发起多个产品责任纠纷案,怀疑对方是职业打假人。

上游新闻记者在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邵某牵涉多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其中一起案例,邵某在重庆大渡口区小黑子副食超市购买了散装称重的“排骨面”1袋,支付价款5.40元,要求赔偿1000元。

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产品为散装销售的“排骨面”,其保质期的相关标识规定并不直接适用预包装食品的标准规定。而原告举示的证据中,案涉产品并未出现任何变质的情况,原告亦没有进一步举示证据证明该产品已经出现了腐败、变质或者不适宜食用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状况。法院判定,被告出售的案涉产品确实存在瑕疵,但不应据此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驳回了邵某的赔偿请求。

上游新闻记者随后联系到王女士的辩护律师——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牟建民律师。牟建民律师告诉记者,从各种信息来看,本案原告并非一般善意的普通消费者,经查,其在2021年上半年就在合川区人民法院发起产品责任纠纷十余起,诉求均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获得十倍惩罚性赔偿。




辩护律师搜集的部分邵某在合川区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列表

散装食品销售应如何认定权责?

辩护律师称本案存两大争议,10倍赔偿有失公允

牟建民律师表示,此案判决十倍惩罚性赔偿存在争议,他认为有两点理由。

第一点,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但本案中,王女士销售的系散装食品,有真空袋并不能认定其为预包装食品。

销售案涉产品的微店上,每个案涉产品的产品展示页面末端也载明了产品说明书。这些均能让消费者清楚了解该产品的相关质量信息,不存在误导。




王女士经营场所用于盛放、贮存案涉产品的容器(冷冻柜)的现场图片

牟建民律师认为,案涉产品因快递配送时的真空外包装没有相关产品信息标识而不符合相关规范,也只能认定为案涉产品存在标签瑕疵,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

第二个争议点,是违反《食品安全法》并不必然等同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所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般指向食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而本案中案涉产品并未出现任何变质的情况,购买者也没有进一步证明该产品已经出现了腐败、变质或者不适宜食用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状况,对其造成损害进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牟建民律师认为,若食品本身并没有存在质量问题,只是外包装标注不符合规定,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应当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惩罚性赔偿。他表示,本案中王女士销售的也应当是散装食品,真空包装只是为了方便运输保存而设置,并不能因此认定其是预包装食品。牟建民律师举例说,在各大商超销售与本案产品类似的熟肉制品、凉菜制品等散装食品,消费者均是用食品购物袋包装带走,超市不可能在每一份包装上标注产品信息,如果认定这些包装的产品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那么显然不符合基本常识和消费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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